3.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2.拟出让采矿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矿产资源规划;
3.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确定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及具体调整意见;
4.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与已设立或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批准或受理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存在重叠交叉。存在重叠交叉的,应保护已设立或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已批准或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业权人或申请人权益。
(五)省国土资源厅对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下达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年度出让计划指标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使用。审批流程见附件1。
(六)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于当年6月30日前编制本年度采矿权出让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批流程见附件2。
(七)申请审批采矿权出让方案应提交的资料:
1.审批采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
2.采矿权出让方案。内容包括:拟出让采矿权的名称、地点以及出让的依据、方式;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矿种、储量、开采规模、开采技术要求;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区范围图及地质剖面图;办矿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说明)以及投标人、竞标人或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审查的要求;底价、报价、竞买要求以及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内容包括:拟建矿山地理位置,所属行政区划及自然地理简况;矿区范围内地质勘查程度;开采矿种、矿产储量(含探明储量、设计利用储量)及其可靠程度(以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为准);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当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拟建矿山规模、服务年限;拟采用的开采方式、开拓方式和采矿方法;预期资源回收情况、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方案;确定矿区范围的依据、矿山安全生产及地质环境保护的规划等。
3.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八)采矿权出让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拟出让采矿权是否已列入年度出让计划;
3.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是否相适应;
4.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人、竞标人的资格设定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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