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云国土资〔2008〕399号)
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的采矿权出让、登记以及转让的管理和审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下列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采矿权出让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采矿权,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不具备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应当通过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转让其探矿成果。
(二)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市场供需状况,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提出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书主要内容及计划建议表格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
纳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采矿权是指: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开采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详查(含)以上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三)申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应提交的资料(含电子文档):
1.上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
2.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内容包括:拟出让采矿权的数量、矿种、类型及出让方式,以及拟出让采矿权的概况、矿区范围图及地质剖面图;
采矿权概况的内容包括:申请出让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开采矿种;矿区地质勘查程度;矿区范围内其他矿业权的设置情况(是否已设置矿业权,是否有矿业权重叠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