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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十六)行政机关接受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接受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十七)除可以当场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的事项外,对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行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统一办理机关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牵头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按规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八)行政机关的承诺期限应当少于法定期限,并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
  (十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审批和登记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和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十)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或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不得收费。
  四、 监督检查
  (二十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获得审批和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审改办依照各自职责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与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应当将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纳入电子监察系统予以监察。
  (二十二)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情况纳入政府对该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十三)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审改办报告上年度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情况,包括实施的审批和登记事项,申请情况,审批数量,申请结果,申请人投诉、复议、提起诉讼的情况等。审改办负责对年度报告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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