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200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与实施,逐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数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现就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内部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优惠待遇的审批;
3.有关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管理等的审批;
4.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
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6.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7.其他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二)本意见适用于全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和实施。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规范和管理。区、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市)审改办]负责本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规范和管理。
市审改办对区、县(市)审改办开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规范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市监察部门负责全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工作的行政监察。区、县(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工作进行行政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