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召开各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
(2)自查自纠,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卫监督发〔2008〕60号文件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16号)规定给予奖励。
(4)明查暗访,切实摸清相关情况。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各种方式,查明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超范围、超剂量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通报有关部门。
(5)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针对性抽检。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食品类别和品种。
(6)总结整治经验,研究监督措施。各部门要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分析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完善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得到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开展突击检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发现问题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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