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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6、省财政2009年继续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7、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创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

  (三)税收优惠
  8、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9、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支持
  10、省内金融机构2009年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增贷款不低于500亿元。
  11、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当年新招用我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l5%)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12、各级财政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五)培训和创业补贴
  13、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4、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省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5、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即带动我省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省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16、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认真帮助返乡农民工做好生活安置,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返乡农民工统一登记、造册,并全部免费组织培训。

  (六)社会保障优惠
  17、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18、对所有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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