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普通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向购房者发放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履行职责,防止住房贷款假按揭、假首付等现象的发生。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从2008年11月1日起,放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由过去的最高贷款20万元上调为30万元,双职工由过去最高贷款40万元上调为60万元,规定执行期为1年,确保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三)合理调整税费政策。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本条下同)的契税执行0.5%税率;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5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执行1%的税率;别墅除外的其他非普通商品房交易契税降至1.5%。
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免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权属登记费和个人买卖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以交易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优惠。对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有关地方税收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见城中村改造专项优惠政策。
(五)放宽购买商品住房的落户条件。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意见》规定,对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可根据购房面积大小,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预售的开发项目实施行政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开设专户并实施预售行为的,按违规销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挪用商品房预售房款的,终止预售行为,并记入违规记录,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取消房地产资质的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划拨土地建盖商品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预售或销售行为。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建立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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