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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价格和收费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按照“依法定价、下放权限、属地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审批项目

  (一)需上报省审批的项目
  1.昆明市主城区供排水价格。
  2.昆明市主城区民用燃气价格(煤气价格、液化石油气进销差率)。
  3.昆明市主城区省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
  4.昆明市主城区省属储备的重要商品价格(粮食、化肥及其它列入政府储备的重要商品收储、销售价格)。
  5.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
  (二)市、县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批项目
  1.价格制定和审批
  (1)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市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属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基准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3)县城供排水价格(自来水、污水处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区,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4)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价格、出租车客运票价。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5)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收费标准制定
  (1)中小学教材费用总额。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市)区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政府公办的幼儿园收费。市级政府公办的幼儿园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公办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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