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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8)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项 目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

(元)

备 注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

4

30000

含训练费

上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肘关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前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腕关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掌指关节离断

4

500

每个手指

下肢假肢

髋关节离断

4

34000

含训练费

大腿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膝关节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小腿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踝关节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半足

2

800

矫形产品

矫形鞋

2

1000

2双

颈托

4

250

踝足矫形器

2

800

膝关节矫形器

2

600

脊柱矫形器

4

2400

长下肢矫形器

5

7000

胸12以下截瘫

假眼(只)

5

500

假耳(只)

10

2000

假鼻

10

6000

假牙(只)

20

800

按实际配置数量计算

辅助产品

助听器

5

2000

只配置1只

轮椅

5

750

避光眼镜

5

500

假发套

3

1500

2套

拐杖(付)

2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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