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暂按1%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