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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8]226号 2008年9月1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平武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河北省对口支援平武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河北省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平武县灾后重建支出,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各种捐赠资金。

  第三条 震区灾后重建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使用,优先解决灾区急需的教育、卫生公共服务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等,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

  第四条 震区灾后重建资金按照统一筹措、分级负担、专户管理、集中拨付的原则,实行定期公开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震区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

  (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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