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要求,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有县(市、区)和新增县(市、区)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鉴于我省2008年新农合覆盖面继续扩大、参合标准大幅度提高的特殊情况,2008年各设区市申请材料的报送时间延长至3月15日,扩权县(市)向所在设区市报送,由设区市统一汇总、上报,不再单独向省厅报送。设区市在汇总上报时要将农场管理区、开发区的有关数据并入其所在的行政区划县,在所在行政区划县下单独列示。其中:原有县(市、区)填报附件1、附件2、附件3;新增县(市、区)填报附件2、附件3(详见附件说明)。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
市、县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及时上报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核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故意虚报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逾期不报,影响全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省级财政部门在核定省级和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将予以扣减或缓拨。中央财政对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的结算办法仍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如无其它特殊事项,省级财政将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达后,立即测算各试点县的补助资金,并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申报材料。各设区市(扩权县)要在认真汇总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材料,上报材料除申请报告、相关附表外,还包括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拨款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参合农民人数承诺书及缴费情况的核定材料;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县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申报材料及附表必须加盖市级财政、卫生部门的公章,以及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的签字。
(二)材料审核。各设区市除认真审核试点县上报材料外,还要按照财政部近期有关要求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06]8号),认真审核试点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是否设立在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如不符合规定,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