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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装备制造业等三个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装备制造业等三个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青海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指导意见》、《青海省氯碱工业发展指导意见》、《青海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青海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指导意见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加快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机遇和条件
  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构建形成青海特色工业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8号)进一步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为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
  我省装备制造业有较好的基础发展条件:一是在机床加工、专用车、汽车零部件制造、量具刃具制造等方面都有较好的存量基础;二是青海华鼎集中了原青海重型机床厂、第一机床厂、青海齿轮厂的优良资产,通过资产运作和市场开拓,取得了良好业绩。其他业内企业也基本完成重组改制,为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另外,我省原材料加工产业的快速发展、能源优势及区域间合作和产业关联度的进一步提高都为我省装备制造业提供了良好的后续发展条件。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竞争相结合。贯彻执行国家对装备制造业振兴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区域分工和国际化专业分工,走与大企业大集团联合之路。
  ——坚持引进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着眼于前沿领域,积极扩大开放,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养一批创新人才,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持续发展。
  ——坚持产业结构和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借鉴和学习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发展经验,大力推进自身产业结构调整;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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