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二)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在城市卫生工作中统筹规划、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落实政策措施。在审批城市新建和改扩建居住小区时,有关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中,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通过采取购买服务、实行绩效考评等办法,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财政补助。补助经费按服务人口15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其中市财政补助5元/人/年,区市县财政补助10元/人/年,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每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核拨补助经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对政府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十四)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救助制度。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现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适当降低定点社区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在严格管理、逐步规范社区医保服务行为的基础上,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对开展双向转诊和社区首诊制试点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困难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十五)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