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要求配备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全科医师培训规划,建立体现全科医疗服务模式以及防治结合特点的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并充分利用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等现有资源,以实践技能培训为重点,采取脱产与半脱产相结合、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正在或将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进行全科医学、全科护理、中医药、康复医学、妇幼保健、职业道德和社区卫生管理等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医学类高等院校创造条件设置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专业,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技能教育。到2010年,通过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的社区医生和护士达到95%,通过中医药、康复医学知识培训的医生达到9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知识培训率达到100%,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在社区卫生技术岗位设置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和鼓励卫生及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医院的优秀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晋升职称。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发挥大中型医院和预防保健等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作用,完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法,大中型医院定期派高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疾病诊治和培训工作,保证每周都有大中型医院高级职称医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选派卫生技术人员到对口医院进修学习。二级以上医院及相应预防保健机构适合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3个月,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6个月。
(八)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维护公益性质,逐步建立公平、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使用适宜技术、适宜人才、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社区居民提供低成本服务。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试行收支两条线试点,由区市县财政负责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减轻居民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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