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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联网单位原则上由其市级主管单位一点接入电子拨款系统。
  第九条 各联网单位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发布的统一接口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编码规则接入电子拨款系统。

第三章 业务处理原则

  第十条 无纸化原则。各联网单位之间的业务信息以电子数据信息方式通过电子拨款系统进行交换、传送。
  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方式并行处理期间,信息以纸质为准。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核对相符后,以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后续处理,纸质按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核对不相符的,由业务发起方查找原因并和数据接收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发起方为准原则。支付业务和信息交换业务以业务发起方为准,业务发起方对本方发出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清算行为准原则。代理行向清算行申请资金清算,清算结果以清算行为准,清算行对本方发出的清算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及时传递原则。各联网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数据信息发送一般为每天一次,遇特殊原因的,一天可发多次,但须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章 联网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行、清算行均应按规定办理电子拨款系统入网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行、清算行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入网申请,填写《电子拨款系统银行入网申请表》(附件1),由市财政局组织广州市财政信息中心、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对申请人开发的接口系统进行业务验证测试并出具业务验证测试报告,由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审核后确定申请人的入网时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因代理财政业务关系终止、财政性资金专户销户等原因需要退出联网的,由市财政局书面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第十七条 各联网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接入电子拨款系统IP地址、端口变更等联网参数,应填写《电子拨款系统联网单位系统联网参数变更申请表》(附件2),提交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按照申请变更日期,根据申请表内容在电子拨款系统进行参数变更设置,并通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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