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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持库房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乡建设档案。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采取光盘、磁带、硬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编研、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建立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城乡建设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市规划区内大型、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乡建设档案综合信息,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缩微品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城乡建设档案,具有与城乡建设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须持有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利用实行便民原则。对需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馆藏结构、案卷目录信息,以方便社会公众利用;对涉及秘密或者公开后危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城建档案信息,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或者理论研究中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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