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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兵生
2008年12月20日

  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收集、保管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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