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好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以及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经办,独立列账核算。
第四条 本市下列机构中领取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
(二)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每年度筹资标准,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计算,如当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超支,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核定下年度筹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