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对其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外埠人员来津创业的,其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户。
第三条 支持创业载体发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发展创业载体。鼓励原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创业载体吸纳新办企业,对进驻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注册资本金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新创办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可按规定分期缴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从事创业的,在2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公产住宅的标准缴纳。经允许利用非固定场所,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便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微利项目经营,且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各区县财政要建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额给予匹配。对财政困难的区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适当提高匹配比例。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对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初次贷款额度可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其中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