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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由区县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第十八条 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有关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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