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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
  第四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增加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内容。招标内容应当对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须说明项目资本金筹措情况,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应当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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