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水产局机关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各处(室)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信息、保卫、收发、宣传、接待、印章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教育、外事等工作;负责全区水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研究拟定自治区中长期渔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渔业行业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指导全疆水产系统财务管理工作,部门预算的编制和落实;承办局机关的财务工作。
(三)养殖与产业发展处研究提出自治区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指导自治区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自治区渔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承办渔业重大科研和推广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渔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和实施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和管理,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管理,水产养殖业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水生动物疫病防疫;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水产养殖用药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性规范;归口管理防灾减灾工作;负责自治区渔业统计工作;负责自治区水产系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渔业社团的管理工作。
(四)渔政管理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政管理总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政监察总队)监督检查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起草地方性渔业法规;依法处理渔业纠纷,组织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查处;负责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复议工作,组织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依法开展渔业许可制度,承办相关证件,承担渔业诉讼案件的委托鉴定;负责自治区国际河流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管理工作;负责渔业涉外项目管理,协调自治区与有关国际渔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五)渔船渔港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及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初审及监督管理;验船师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24m以上内河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候选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作(部件、材料)认可等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统计及汇总上报;依法行使渔港的监督与管理。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自治区水产局机关暂定事业编制29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