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
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1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关于组建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机构调整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5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水产局)为自治区水利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副厅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主管自治区水产和渔政管理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渔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进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议;草拟自治区有关渔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渔业行业管理,指导自治区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自治区渔业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
(三)拟定自治区渔业水域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四)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负责渔船、船员、渔业许可工作;负责组织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渔事纠纷案件的技术鉴定,协调处理渔事纠纷案件。
(五)强化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植物防疫工作,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管理;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审批工作;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
(六)制定自治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七)负责组织实施渔业行业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组织开展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自治区渔政执法人员和渔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和有关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归口管理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十)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