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1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关于组建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机构调整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5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为自治区卫生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副厅级,参照公务员管理,根据授权主管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工作。
一、职能调整
将原自治区卫生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处职能整体划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自治区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定有关促进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负责自治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等工作
(五)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及提案办理、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人事管理工作;拟定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二)医政处拟订自治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的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和药事等有关工作;负责权限内自治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中医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考试,负责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等工作;参与中医民族医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农村、社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
(三)科教处(自治区中药民族药产业化促进办公室)拟订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科教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重点攻关项目;指导中医民族医药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推进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