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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8]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要求,现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兼并、转让、改制前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企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的,经认定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驻宁省、部属企业,按隶属关系解决。

  四、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1、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原件,向退休时所在企业(其中:已兼并、转让、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提出申请,已破产企业等退休职工到为其办理养老金生存验证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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