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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号)的基础上,现对有关内容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

  农村五保对象是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是首先应该得到福利保障的对象,依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老有颐养”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村五保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各项措施。各区县要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村委会调查、镇街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五保工作程序,落实必须的工作经费,加强检查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各镇街要切实担负起具体实施五保工作的责任,认真履行好五保待遇审核和资金发放等职责,加强对村委会和敬老院供养服务行为的监督,全面提升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水平。

  二、落实政策,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宁委发〔2008〕1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保供养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并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市财政根据各区县集中供养水平和财力状况等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要继续推行五保对象无障碍进入农村合作医疗,并将五保对象纳入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各区县财政要按照每年每名五保对象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金,统筹用于补助五保对象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可参照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对仍有困难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办法解决。同时,各区县要按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落实敬老院正常运营经费,并与工作人员工资一并纳入区县和镇街财政预算,一般按照5∶5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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