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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制订 市政府2008年12月25日以成府发[2008]60号发布)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氨氮(NH3N)。若国家调整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区(市)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市政府下发的其他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政府。各区(市)县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报市减排办(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
  第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依照国家、四川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考核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市)县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各(区)市县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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