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第五条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各地环保局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保局联网,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环境保护部,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省环保局。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核定的各区(市)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未通过比对监测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排污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区(市)县环保局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省、市环保局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省、市环保局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各区(市)县环保局接受省环保局定期组织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和市环保局组织的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监测实施方案》(方案另发)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并建立完善的监测档案,做好技术档案工作。
第八条 市及各区(市)县环保局要建立完整污染源基础信息资料,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