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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市环保局制订 市政府2008年12月25日以成府发[2008]60号发布)

  第一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指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 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放量,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于每月初向当地环保局申报上月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并提供当月生产运行工况、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数据,以此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局申报。
  第三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保局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保局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局联网的排污单位,区(市)县环保局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污染源手工监测,依据监测数据进行核定。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区(市)县环保局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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