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为节能目标完成与节能措施落实两项得分之和,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目标值)、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8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2)。
六、考核程序
(一)各区(市)县政府依据“十一五”节能目标和本地实际,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节能办(市能源办),市节能办于当年2月5日前汇总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备案。
(二)每年2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和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市)县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对各区(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办向社会公告。
(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权限,5户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组织考核。
(四)18户“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节能办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当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工业节能降耗办。
(五)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市)县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各区(市)县政府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当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综合评价报告中的内容进行重点抽查,汇总形成成都市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后,向社会公告。
七、奖惩办法
(一)各区(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对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市)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区(市)县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市)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工作措施,限期整改,并抄送市节能办和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或工作不力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市)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用能企业,应按《四川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并按考核管理权限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和所在区(市)县政府,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市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所在区(市)县政府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所在区(市)县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市节能办。
对列入考核对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市)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有关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处罚。
八、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区(市)县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目督办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按《四川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规定,由省政府组织考核。
对“百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区(市)县政府负责;市节能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的节能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附件:1.区(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区(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序
号
| 考核内容
|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节能
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100%得满分40分,完成目标每减少10%扣减4分,依此类推,完成50%以下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
节能
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4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2分;
|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2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6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3分;
|
3.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
|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7
| 重点企业、行业和领域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0
| 1.完成重点用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4.制定机关节能方案并分年度实施,1分;
5.农村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增加,1分。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规,1分;
|
2.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
3.推广和普及能源计量器具,1分;
|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
小计
|
|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