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2008〕32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9号 许可事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粪渣)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二)《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第5项。
(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数量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场容量确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并通过招投标被确定为中标人。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
二十六条。
(二)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垃圾处理企业,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核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核发相关的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