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公布年度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十条 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深圳市认定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相关许可证照、企业分支机构或者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
(三)企业简介和主要业务介绍;
(四)经营模式、管理理念介绍,包括产权制度和经营权制度;
(五)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六)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国防、应急、保障性运输和节能环保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七)履行行业公约、行业自律及维护行业稳定与公平竞争秩序的情况说明;
(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有则提供);
(九)主要生产设施、设备、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平台介绍;
(十)相关人员学历、技术资格证明;
(十一)牵引车、半挂车一览表;
(十二)停车场地产权或者租赁证明;
(十三)"四率"量化和质量信誉考核证书;
(十四)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十五)近2年每年在本市缴纳的纳税、缴费证明;
(十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七)认定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市交通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银行、法院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主要由市交通部门设立的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资金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