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套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的使用,根据《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深交规〔2008〕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套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的使用,根据《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深交规〔200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依照本办法评审认定的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资格只用于申办本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本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负责。
第四条 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资金资助、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范围是:在我市注册的、以自有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为主、专业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
第六条 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2年以上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三)总资产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四)在本市注册的道路集装箱运输牵引车总数不少于50辆(含50辆),半挂车总数不少于50辆(含50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