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深圳市港口物流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促进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市港口物流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促进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给予财政资助(以下简称财政资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对财政资助规模进行测算,并在当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 财政资助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资金资助、绩效评估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港口和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资助年度计划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财政资助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财政资助指南,受理财政资助申请,组织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