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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砖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砖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2008年12月24日 川价电发〔2008〕85号)


各市、州物价局:

  当前,我省地震灾后重建用砖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价格上涨压力较大。为此,省政府近期已协调成都军区调派军车帮助灾区运送红砖。为切实保障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建筑用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求全省各县(市、区)物价部门都要制定当地建筑用砖的最高出厂限价。尚未制定建筑用砖最高出厂限价的地区,包括非灾区各县(市、区)的物价部门,必须在12月26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台当地建筑用砖的最高出厂限价。最高出厂限价实行一县(市、区)一价,初期价格原则上要控制在12月20日的价格水平上。最高限价的调整要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的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按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从严制定。

  二、尚未对砖瓦、砂石实行运费限价的灾区,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川价发〔2008〕248号)中第二条的规定尽快出台当地的运费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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