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CN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2008年12月26日 川价函〔2008〕287号)
南充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CNG气瓶检验检测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南市物发〔2008〕118号)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特种设备的在用检验周期由其检验规程确定。
二、关于特种设备的磁粉检验。川价函〔2006〕300号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包含了按国家标准实施定期检验的所有项目;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是指非常规的、具有针对性的检测收费。根据《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的规定,CNG钢瓶的磁粉检验属定期检验内容。因此,检测机构在实施CNG钢瓶定期检验时,不应再加收磁粉检测项目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