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交)字〔2008〕60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的发放,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分别在110报警台和各交警大队报警台设立举报中心,专职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网上举报可登陆市交警局互联网网站(http://www.stc.gov.cn)进行。
第三条 举报以下对交通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使用假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假牌)、套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的;
(二)出售、使用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需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仍继续上路行驶的;
(三)制造、销售假牌、套牌汽车的;
(四)故意变造、遮挡车辆牌号的;
(五)非法改装、加装车灯或者其它非法装置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七)存在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第四条 奖励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向市交警局登记。但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查实并抓获。
现场发现交通违法人员和车辆后,将其扭送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经查实证据确凿的,视为符合举报奖励的发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