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较大、内容相对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权威机构对有网上信息公开要求的项目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形成信息公开测评报告。测评内容包括:
(一)网上申报服务测试;
(二)网上查询服务测试;
(三)结果公开服务测试;
(四)其他信息公开要求的测试。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权威机构对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形成信息共享测评报告。测评内容包括:
(一)生产机与前置机数据格式一致性测试;
(二)生产机与前置机数据内容一致性测试;
(三)共享数据完整性测试;
(四)其他信息共享要求的测试。
第十七条 安全测评由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国家标准,根据信息系统所定的安全级别,对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形成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准备的文档;
(二)按规定不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提供初步验收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网上信息公开测评报告、信息共享测评报告和安全测评报告;
(五)信息资源目录(目录见附件6);
(六)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7)。
第四章 验收报告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将本项目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编目上报,并在"电子政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备案材料。备案记录将作为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和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