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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章 项目初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1)。

  第九条 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提纲见附件2),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4)。

  第十条 设备检测包括:

  (一)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查验;

  (二)软件许可查验;

  (三)软件部署与软件许可一致性查验;

  (四)设备加电测试。

  第十一条 系统检测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

  系统检测应当在生产环境下进行,但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单项验收准备材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实施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和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监理报告。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网上信息公开测评、信息共享测评和安全测评,试运行和测评通过后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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