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章 项目初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1)。
第九条 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提纲见附件2),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4)。
第十条 设备检测包括:
(一)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查验;
(二)软件许可查验;
(三)软件部署与软件许可一致性查验;
(四)设备加电测试。
第十一条 系统检测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
系统检测应当在生产环境下进行,但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单项验收准备材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实施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和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监理报告。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网上信息公开测评、信息共享测评和安全测评,试运行和测评通过后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