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深府办〔2008〕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
(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
(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元以下。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