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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组织有关单位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十四)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总投资额、建设标准等要求;
  (二)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争取上级资金等);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四)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财政局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做好资产接交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审批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按规定应当实施代建的项目,同时下达代建通知书,并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投标发包方案。代建单位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确定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超过投资总额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以控制投资,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基建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确定工程承包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预算投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预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更的,按《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潮府[2004]4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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