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它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项目,并按批复的文件组织建设。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部门核准的的招标方式方法,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管理职能。,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使建设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代建任务书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代建通知书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工作;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六)办理项目审批、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
(九)审核项目工程进度,按规定办理用款审批手续,拨付项目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