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涉外收养服务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涉外收养服务费的批复
(2008年12月22日 川价函〔2008〕280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省婚姻收养管理研究会涉外收养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川民函[2008]212号)收悉。经研究,先就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涉外收养服务费由四川省民政厅向外国收养申请人提供收养服务时收取。

  服务内容包括:1、收养咨询、联络服务。包括提供收养条件、流程等收养政策咨询;代申请人联络中国收养中心、送养人(儿童福利院)、旅行社等收养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送养过程中翻译服务;2、收养材料制作。包括《收养申请表》的翻译填写;相关证件、材料、照片的复印、邮寄;预送养儿童的材料准备;收养公证服务的协助办理等;3、融合期交接的口语翻译;4、代办儿童出境护照及收养公证服务(包括代办护照、证件照像服务及协调办理收养公证服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涉外收养服务费:1300元/件

  (每办理一个儿童收养手续为一件)

  根据《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如收养人要求加快(4日内)办理收养手续的,可加收加快服务费200元/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