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与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2日)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8〕1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和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发展,推动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千家万户的农民提供可转化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并为之组织配套服务的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中心的认定
第四条 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区域内广大中小企业或农户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成果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技术服务,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 组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