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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08〕2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和苏州工商局制定的《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公共服务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仪公共服务要坚持公平,倡导文明,保证质量。
  第三条 殡仪公共服务包括遗体消毒、遗体运送、遗体处理、遗体火化、骨灰整理、骨灰存放、骨灰安葬等。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仪公共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地区殡仪公共服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和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具体负责前述殡仪服务业务。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配合属地殡仪馆开展工作。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运送遗体专用车辆的消毒效果监测,并做好培训、指导和消毒质量控制工作。
  各地殡仪馆负责对遗体运送人员和车辆的消毒工作,保证每运送一次消毒一次。
  第七条 为方便农村居民群众办理丧事,民政部门可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在该镇(街道)安排车辆进行遗体运送,但车辆须向属地殡仪馆备案,车主应当与属地殡仪馆签订遗体运送服务协议,纳入属地殡仪馆统一管理。
  从事遗体运送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保险,定期清洗、消毒,保证车辆清洁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检验不合格的、报废的、拼装的等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运送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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