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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08〕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省政府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和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城市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地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各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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