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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8]37号文件精神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8〕37号文件精神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通知
(鲁政发〔2008〕1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现就我省成品油税费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二)根据国务院部署,择机取消山东境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三)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征收机关、环节和计征方式,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新增税收收入分配等内容严格按照国发〔2008〕37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妥善安置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等征稽人员安置,严格按照国家改革方案要求,实行交通行业内部转岗、税务部门接收和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等方式,多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涉及的相关收费管理人员由所在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自行安置,属于正式编制的,可在系统内部转岗;属于合同制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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