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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工作,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项目(设区市审批权限项目)开建的初审和验收。经初审认可的工业项目,企业即可开工建设,同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
  第三条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委会牵头组织各涉企部门对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进行并联初审。各地要成立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指定原有的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并联初审和验收会议。

  第四条 各县(市、区)所有涉企部门必须参加初审会议。单位法人不能参加的,可授权他人代会。不参加初审会议的,视为同意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办理工业项目开建初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
  (一)申请单位与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合同,申请单位准许入园的审批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

  (三)拟定法定代表人证件(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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