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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我省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收入上缴基数及支出补助基数
  1、收入上缴基数。省级财政原统筹调控使用的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入,作为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在总体维持现行调控比例的基础上,本着调控市本级(含分局,下同),县级不调控的原则,以各市本级2005年、2006年、2007年实际上缴省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平均数为基数,按照16%的比例计算各市上缴省基数,从2009年起,作为固定基数每年专项上缴省财政,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单独结算。
  2、支出补助基数。在省级养路费提成收入列支的省供给的人员经费,按照编内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及2008年省级养路费提成实际收入数,以统一人均支出标准核定固定支出基数下划至各市、县,从2009年起,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单独结算。
  今后,如遇国家收费政策变化或调整,将另作调整或规定。
  (三)省级交警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省级交警专项补助资金,将根据全省公安交警统一规划,实行项目管理和专项补助,用于全省公安交警系统业务和装备建设。
  三、有关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安交警系统经费管理改革,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做好宣传,密切配合,抓好落实,认真衔接好各项工作,保证此项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2、进一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分配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完善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征收,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及时上缴财政;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支出管理机制,促进收入合理稳定增长。
  3、各地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管理,增强公安交警部门的保障能力。公安交警系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后,各地要针对公安交警工作的特殊性,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公安交警人员经费和公用支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全额保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保装备、办案等业务经费的支出,并根据公安交警的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增长,不断提高其经费保障水平。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公安交警的经费保障水平,并将各地执行情况作为省级专项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4、各地要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安交警经费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管理考核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人员、车辆编制的规范管理,清理编外聘用人员,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不合理增加;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公安交警的科学装备水平和基础实施建设,促进我省公安交警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法【2001】16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法【2001】1253号)、《关于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非税【2005】1396号),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复函》(财政法函【2003】435号)以及省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公通【2004】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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